logo圖片

網站地圖

字級設定


 現在位置:  首頁 / 認識校園霸凌  

認識校園霸凌

首頁 列表
點擊 複製連結 開新視窗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 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平台

認識校園霸凌  

        霸凌事件國內外皆有,不僅是校園的問題也是社會的問題。因此,國內外有許多探討與研究,根據資料顯示,學生間的暴力鬥毆行為並不一定就是霸凌。挪威學者Olweus(1993, 1999)對霸凌的定義廣為學界採用,他認為霸凌是「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具有故意的傷害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三大特徵。

       教育部參考挪威學者Olweus霸凌定義,於99年3月16日及99年4月23日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為相關會議,初步訂定校園霸凌定義,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本部經再三諮詢,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長會議討論後,修正校園霸凌要件為:1.具有欺侮行為;2.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3.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4.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5.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學生有疑似霸凌個案,導師應依權責輔導學生,評估偏差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是否請求學校支援協助。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均應送請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等會商確認,該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包含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等或視需要請社工人員、少年隊代表協助。個案經確認為霸凌行為,應列甲級通報,家長依法有教養權利與義務。

        校園霸凌事件存在於校園內外,同學對霸凌個案的瞭解較老師及家長更多,霸凌行為若不及時遏止,對受凌者、旁觀者、甚至霸凌者身心發展影響鉅大。因此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應加強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人權與性別平等教育,同時向學生及全體教育人員加強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宣導,包含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學生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霸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民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之法律責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於涉及身心虐待之行為當事人、學校教育人員均訂有規範,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老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而情節重大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懲處。

霸凌的種類 :

(一)、 肢體霸凌:推、踢、毆打、搶奪財物。

(二)、 言語霸凌:譏笑、謾罵、言語刺傷、取綽號、威脅恐嚇。

(三)、 關係霸凌: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或中傷。

(四)、 性霸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做為取笑或評論,或是性侵害。

(五)、 反擊型霸凌:受虐後的反擊行為,對欺負他的人反擊,或欺負更弱的人。

(六)、 網路霸凌:電子郵件、即時通散播威脅辱罵言語,散播不實謠言訊息。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

        

 



地址:苗栗縣銅鑼鄉新隆村11之5號 電話:037-971104 傳真:037-971220 版權所有:苗栗縣立文林國民中學文隆分部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7
回頂端